转发: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(宗)委(厅、局),委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有关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:
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,引导民族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、科研院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,现开展2023年度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奖项设置
此次评选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及优秀奖,奖项数量根据申报情况按一定比例设置,对获奖者颁发“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(调研报告类)”获奖证书,不设奖金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调研报告。
1.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、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;
2.为2023年度内完成的原创性调研成果;
3.符合研究规范和文体规范,工作总结、学术论文等不在参评范围;
4.正文字数不超过1万字,全文不得出现作者姓名、申报单位等相关信息;
5.以少数民族文字报送的材料,须提交完整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稿;
6.已有实际应用的,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(二)申报人。
1.申报人须为调研报告的第一作者,同一申报人只能申报1篇调研报告;
2.申报人须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;
3.同一调研报告的作者不超过5人,作者姓名、人数和排名顺序由申报人确定,以加盖公章的《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一览表(2023年度)》所填“调研报告作者”为准,同一作者最多可在2篇调研报告上署名。
(三)申报单位。
1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(宗)委(厅、局),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有关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均可作为申报单位;
2.申报单位须为厅局级(含)以上单位;
3.申报单位须统一组织申报,不接受个人申报;
4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(宗)委(厅、局)、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(不包含委属高校)申报数量不超过5篇,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不超过10篇;
5.申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须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给出鉴定意见,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调研报告的政治方向、原创性、规范性以及是否符合此次评选条件等方面给出鉴定意见;
6.申报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系人,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统一报送和联络工作。申报单位收齐本单位申报材料后集中寄送至国家民委,不接受二次寄送。
三、申报材料规范
(一)纸质版申报材料。
1.申报材料包括三个部分:《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一览表(2023年度)》(附件1),《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表(2023年度)》(附件2)及相应证明材料,调研报告正文。如出现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,以加盖公章的《申报一览表》(附件1)为准;评审程序启动后不接受更改更换申报材料的要求;
2.调研报告正文须按《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正文格式及技术标准》(附件3)提交,正文不加封皮、不设目录,需标注页码、与其他申报材料分开装订;
3.《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表(2023年度)》(附件2)不留空白项,与相应证明材料一起装订;
4.所有纸质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,一式1份。
(二)电子版申报材料。
1.申报单位须创建1个一级文件夹,命名规范为“报送日期+申报单位全称”(例:“20240123+中央民族大学”);
2.一级文件夹内须包含:“附件1”及对应数量的二级文件夹。“附件1”的命名规范为“申报一览表:申报单位全称”(例:“申报一览表:中央民族大学”);二级文件夹的命名规范为“编号+调研报告主标题”(例:“01+关于XX的调研报告”),此编号和调研报告主标题须与“附件1”中的内容对应一致;
3.二级文件夹须包含:“附件2”及调研报告正文。“附件2”的命名规范为“申报表:调研报告主标题”(例:“申报表:关于XX的调研报告”),调研报告正文的命名规范为“正文:调研报告主标题”(例:“正文:关于XX的调研报告”)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涉密材料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,不按要求寄送造成失泄密的,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承担责任。
(二)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,以纸质版盖章材料的邮政寄出时间为准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国邮政EMS统一寄送,其他方式寄送的材料不予接收。
联系人及电话:薛老师 马老师 010-66508139
电子邮箱:diaoyanpingxuan@neac.gov.cn
地 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国家民委理论研究司科研管理处
附件:1.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一览表(2023年度)
2.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申报表(2023年度)
3.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正文格式及技术标准
国家民委办公厅
2024年1月12日
来源:国家民委,https://www.neac.gov.cn/seac/xxgk/202401/1170116.shtml